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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师范大学招生阳光工程实施办法(修订)

时间:2016-10-26浏览:7415

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管理,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,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,确保公平公正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一条 目标要求

以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,以公平公正为核心、制度建设为基础、信息公开为重点、严格管理为根本、优质服务为依托、有效监督为保障,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、符合我校实际的更加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。

第二条 制度依据

根据《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》(教学〔20054号)、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(教监〔20054号)、《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》(教学〔20119号)和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》(教学函〔20139号),修订本办法。

第三条 适用范围

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。

第四条 信息公开制度

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,以“十公开”为主要内容,建立和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。按照“谁公开、谁负责信息审查”的原则,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信息采集、审核、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;按照“谁公开、谁负责解疑释惑”的原则,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,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、虚假信息澄清机制。

公开招生政策。公开学校依照国家、省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招生办法。

公开招生资格。全面如实介绍学校办学性质、条件和收费标准等信息,准确、真实地公开学校招生资格。

公开招生章程。公开学校基本办学情况、学历学位证书发放情况、招生计划编制原则、专业录取原则及实施办法、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、学费标准等。特殊类型招生的报考条件、选拔程序、考核方式与内容及录取规则等。

公开招生计划。及时公开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他形式的招生计划。

公开考生资格。及时公开艺术、体育类招生考试测试合格或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名单。

录取程序公开。公开招生录取程序、专业调配原则以及批次出档线等。

录取结果公开。公开考生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,录取信息包括批次、科类、类型、专业,以及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。

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。公开学校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联系方式,确保招生信息发布和群众信访渠道畅通。

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。在招生工作过程中,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应及时报告,严格按照权限进行查处,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公开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。

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。公开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情况、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。

第五条 公开渠道

充分发挥报刊、电视、广播等传统大众传媒正面引导作用的同时,积极运用互联网、手机等普及性强的新兴媒介为考生提供便捷服务。通过招生信息专刊、招生网站、新闻发布会、新闻媒体等渠道,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工作,使考生及家长全面、准确地了解招生政策规定、学校情况、录取日程安排及有关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。建立健全招生咨询服务体系和考生申诉制度,认真做好录取期间的咨询、接待工作,畅通考生申诉渠道,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时效性,不断提高服务质量,进一步提高社会对招生工作的满意度,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和形象。

第六条招生责任制

严格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本着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,确保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,责任明确到人,保证招生工作责任和廉政责任落实到位。

责任分解。招生工作期间,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,对学校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;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领导责任人,承担招生领导、组织、协调和监管责任;招生部门负责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;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,依法正确履行职责;招生监察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招生政策和规定,履行监督职责。

责任追究方法。属于集体决策的,追究主要领导责任;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,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;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,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。

责任追究依据。对违反招生、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,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;构成违纪的,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,追究纪律责任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责任追究范围。在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: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;以任何名义和理由,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;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的;以任何方式影响、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;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;在报名、考试、录取等招生工作中,有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行为的;考场纪律混乱、考试秩序失控,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;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。

责任监督。监察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,加强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,针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,及时予以纠正;对招生违法违纪案件必须严肃查处。对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职责的,以及瞒案不报、压案不查的,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。

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《福建师范大学招生阳光工程实施办法》(闽师监〔20051号)同时废止。

第八条 本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